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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
来源:未知   更新时间:2018-09-18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)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:(一)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(市)的,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;经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、税务机关批准,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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