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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后何时生效?
来源:中国税务网   更新时间:2019-02-18

答: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为即办事项,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即时办结。

“月改季”情形。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,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,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;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,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,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。

“季改月”情形。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,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,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;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,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,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。

以2019年一季度为例:

例1:原实行“按月申报”的纳税人,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“按季申报”,操作如下:

1.税(费)种认定:将原“按月申报”的税种“认定有效期止”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,并新增“认定有效期起”为2019年1月1日的“按季申报”税种认定信息。

2.申报期限:纳税人应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“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”所属期的增值税。

例2:原实行“按月申报”的纳税人,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“按季申报”,操作如下:

1.税(费)种认定:将原“按月申报”的税种“认定有效期止”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,并新增“认定有效期起”为2019年4月1日的“按季申报”税种认定信息。

2.申报期限: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属期增值税仍实行“按月申报”,并将在2019年4月属期起实行“按季申报”。

例3:原实行“按季申报”的纳税人,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“按月申报”,操作如下:

1.税(费)种认定:将原“按季申报”的税种“认定有效期止”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,并新增“认定有效期起”为2019年1月1日的“按月申报”税种认定信息。

2.申报期限:纳税人在2019年2月征期内申报“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”属期增值税。

例4:原实行“按季申报”的纳税人,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“按月申报”,操作如下:

1.税(费)种认定:将原“按季申报”的税种“认定有效期止”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,并新增“认定有效期起”为2019年4月1日的“按月申报”税种认定信息。

2.申报期限: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“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”属期增值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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